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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部门为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而努力(注销的公司名称能否使用)

    原创编辑:霓漫天内容来源:思必奇 发表时间:2022-03-17 05:51:01 阅读次数:
    导读1、多部门为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而努力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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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多部门为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而努力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更加便利化服务,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总体要求。聚焦企业注销中的难点痛点堵点,以问题为导向,在保障市场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强化企业退出的主体责任,增强企业办事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升企业办事体验,促进企业新陈代谢、结构优化。   工作目标。改革和完善企业注销制度,进一步精简文书材料、优化流程,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各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同步指引,企业一网获知各环节流程、进度和结果,为守法守信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完善对违法失信企业的惩戒约束,营造更加公开、透明、便捷的市场环境。在2021年3月1日前,各有关部门完成精简文书和优化流程的工作目标,提高企业注销效率;在2021年9月1日前,各地完成搭建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的工作目标,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行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各地要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实行各有关部门注销业务信息共享、同步指引,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发布债权人公告后,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开始清算的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对企业注销进行同步指引,将各自办理注销业务的流程、方式和结果通过平台告知企业,让企业能够一网获知各环节流程、进度和结果, 提升企业办事体验。各地要通过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全面公开各部门的注销流程、条件时限、材料规范、办事地点等信息,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改革企业登记注销制度,简化企业登记程序和材料。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及其配套规定,优化普通注销登记制度。取消企业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组的程序,改为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企业无需再提交清算组备案的4份材料;降低企业办事成本,将通过报纸公告的程序调整为允许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公告;明确企业注销实行形式审查,办理注销登记时不再提交《备案通知书》、报纸样张等5份材料,仅提交《清算报告》等4份必需要件(各部门材料要求见附1)。继续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制度,试点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简易注销适用范围、将公告时间由45天压缩至20天、建立容错机制,对于被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允许其符合条件后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三)推行税务注销分类处理,提高清税速度。税务部门实行清税手续免办服务,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纳税人,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手续,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的纳税信用级别A级和B级的纳税人、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以及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整合税务注销办理事项,开设注销专窗,强化首问负责制,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一次性告知其全部应办结事项、报送材料,实施套餐式服务,提升纳税人实际办税感受。纳税人完成税务注销后,税务部门将清税信息推送给市场监管部门,减少资料报送,加快注销办理速度。(税务总局负责)   (四)优化社保、商务、海关等登记注销,降低企业办事成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共享的企业注销信息,对没有社保欠费的企业同步进行社保登记注销。商务部门在办理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提前解散相关业务时,进一步优化流程,精简材料。经办结各项海关手续后,海关依法主动注销备案登记的无需申请人提供材料,申请人申请注销海关备案登记仅需一份注销申请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针对特殊问题制定方案,加大行政指导力度。各地要按照《企业注销指引》(附件2)的规定和说明,切实解决企业在注销过程中遇到的因股东失联、营业执照遗失等无法办理注销业务的特殊情形,解决企业注销面临的各种实际困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信用管理,完善联合惩戒制度。严格企业主体责任,依法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部门联合惩戒,防止恶意逃废债。对企业在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对以承诺制容缺方式办理税务注销、但未按承诺时限办结相关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将该失信行为记入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个人信用记录。加快探索建立强制出清制度,完善企业撤销登记程序。(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抓好相关责任落实   (一)强化责任落实。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理顺工作机制,协同统筹推进相关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完成企业注销工作目标。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推动相关行政法规的修订,优化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税务部门负责提升企业清缴税款办理体验。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企业注销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加强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全面了解各项具体措施,提升企业注销服务水平,切实解决企业在注销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要加强对企业的法律法规宣传,让企业明确知晓在注销退市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三)抓好督促落实。市场监管总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指导协调,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地方人民政府要明确任务、细化措施,共同抓好企业注销工作督促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1月18日

    2、注销的公司名称能否使用?

    注销的公司名称能否使用?

    公司起名一直是一个大题目,因为注册公司者众多,几乎各行各业的重名率都很高,就导致给公司起名很难,有的朋友可能以前注册过公司,但是因为各种原因后来又注销了,便想着用之前注销的公司名字来重新注册公司,那么这样可以吗?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治理划定,第二十一条》,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一)企业被撤销未满3年的;(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3年的;(三)企业因本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

    所以之前注销的公司名称能否使用要看是否知足以下三种前提:

    (一)企业被撤销满3年的;

    (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满3年的;

    (三)企业因撤销、吊销以外的原因办理正常注销登记满1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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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税务局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全国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18年-2022年)》(税总发〔2018〕199号),在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的基础上,现就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即办范围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即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即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三)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二、进一步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   (一)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见附件),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   1.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2.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二)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三、进一步减少证件、资料报送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并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本通知要求办理相关事项。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近期,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21〕6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通知》出台的背景?   2018年9月,针对企业注销难问题,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推行清税证明免办、即办服务,创新推出承诺制容缺办理,简化资料和流程。这些措施实施以来,企业办理税务注销大幅提速,纳税人获得感进一步增强。随着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适应当前新形势,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制发本《通知》,推出更大力度优化企业注销办理程序的措施。   二、《通知》与149号文是什么关系?   《通知》以149号文规定的框架为基础,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主要从扩大即办范围、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减少资料报送3个方面推出更大力度优化企业税务注销举措。因此,各地税务机关需将这两个文件结合起来、一并落实,指导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业务。   三、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若需要取得清税文书的,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根据149号文第一条规定,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若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实践中还有一些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要求取得清税文书。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响应纳税人诉求,《通知》规定这类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清税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具体做法是,纳税人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到注册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四、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过发票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一是对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资料齐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是对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资料不齐(包括未办结事项要求报送的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例如,纳税人需要报送的财务报表资料、纳税申报资料、有多缴税款需要提交退还多缴税款资料等,如果纳税人不能及时提供这些资料但急需清税文书的,可先作出承诺,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纳税人若未履行承诺的,按照149号文规定,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三是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的纳税人,也可以按149号文规定,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五、办理过涉税事宜,且领用过发票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此类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仍按现有规定执行。其中,符合149号文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享受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六、依法破产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此类纳税人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注销,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对于纳税人仍存在的欠税,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死欠核销处理。   七、拟注销的纳税人申请解除非正常管理状态,税务机关如何简化补办申报手续?   为提高办税效率,对于非正常状态期间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无相关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通知》增加了批量零申报相关规定。具体做法是,税务机关打印《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纳税人确认后,对相关税(费)种进行批量零申报处理。批量零申报涉及的相关税(费)种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相关附加税(费)。   八、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委托扣款协议书如何终止?   办理税务注销前,纳税人不必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系统自动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   九、《通知》减少了哪些报送资料?   《通知》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进一步简化了相关证件、资料的报送要求,包括: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原印件)。   3.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4.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十、《通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通知》自2021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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