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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情况看可以导致公司注册地址异常如何解决地址异常(哪种情况下可以注册彩色商标)

    原创编辑:霓漫天内容来源:思必奇 发表时间:2022-03-15 07:45:01 阅读次数:
    导读1、哪些情况看可以导致公司注册地址异常如何解决地址异常 现在注册公司都需要提供具体真实的经营场所,要么是产权房,要么是租赁一年以上的房产。公司注册地址的真实性可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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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哪些情况看可以导致公司注册地址异常如何解决地址异常

      现在注册公司都需要提供具体真实的经营场所,要么是产权房,要么是租赁一年以上的房产。公司注册地址的真实性可以通过以下的方式证明,你想要的都在这。

      地址异常的两种情况

      1、工商局通过定期发信函到公司的注册地址,或者打电话过去的方式了解情况,然而有些公司可能前台是新来的,看到不认识的号码,不熟悉的邮件直接忽略掉,造成多次无人接听,无人收信的情况,那么可能就会被列入地址异常了。

      2、工商局在查看企业信息的时候,觉得某家公司的注册地址存在风险,可能会派人实地考察,结果要是发现没有该地址,那么这家公司会被直接列入地址异常;还有情况就是,注册地址存在,但是没有该公司的人在,这种也会被列入异常!

      注册地址

      1、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复印件;

      2、拥有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的复印件;

      3、房管局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由土地管里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5、如果是在国有土地上的新建房屋,但是还没有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则需要提供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若是新购房屋,没有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商品房预售证复印件;

      7、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公管房,要提供房管局出具的有关产权证明;

      8、属于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暂时没办法提供产权证的,如果产权是乡镇政府所有,那么,由乡镇政府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如果产权是农民或村委会的,则由当地国土资源和房管部门出具同意使用场地证明

      公司注册地址是租借的,那么,除上述资料以外,还要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地址属于租赁的,需要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房为房产所有者,承租方是申请开办的企业);如果属于转租的,要提交转租合同(出租房为原承担方)和产权所有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或在转租合同上盖章确认;

      2、如果是母公司无偿提供给子公司使用的,需要提供母公司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3、如果房屋产权是股东的,并提供给公司无偿使用的,要提供股东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产权证明”标示的地址或所有权人和实情不符,还要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产权证明”的地名如果和实际地名不一致,需要提供地名办的证明(必须注明原地名);

      2、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出具房屋无偿使用证明的,房产所有权人如果和上述房产“产权证明”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时,则要提供房产所有权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证明;

      以上就是今天要讲的全部内容了,关于注册公司大家还有不清楚的,还有想要了解的,欢迎来咨询哦

    2、哪种情况下可以注册彩色商标

      虽然彩色商标在实际使用中限制较大,但是彩色商标对于部分商标申请人来说还是很好的选择。那么下面就随着思必奇小编一起看下哪种情况下可以注册彩色商标的吧。

      1、产品特性需要

      如涂料、彩色画笔、油漆等需要通过色彩展现其产品的特性商标可以申请彩色商标。申请彩色商标可以让消费者通过商标迅速了解产品的特点和用途,加深消费者对商标的整体印象,迅速让产品形成品牌效应。

      2、图案已在公众心中形成一定的影响

      有些企业的标志、吉祥物虽然没能及时申请商标,但经过长年累月的营销和推广,该标志或吉祥物已经在公众心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此类商标建议申请彩色商标,比如:多啦A梦、皮卡丘等。

      这些标志在使用中没有必要再去更改颜色,破坏原先留下的印象,因此在申请中可以使用申请彩色商标。

      3、商标本身的设计过于简单

      并不是所有的设计师都喜欢设计纷繁复杂的商标。有些商标在结构、线条等方面都被设计的非常简单,虽然在企业眼里这样的商标更简约,但在商标局看来,这些商标都可能“缺乏显著性”,从而被驳回的几率也就比较高。

      这种情况下,可通过申请彩色商标的方法,提高商标的“显著性”,增加通过审核的概率。

    3、那些注册立体商标的相关知识

      由于汉字就有那么多,文字的排列组合除以生产商品的人口基数导致现在可用的商标是远远不够用的,前几个月迪奥真我香水瓶事件更是把立体商标推上了风口浪尖:经过4年坚持不懈的努力。终于有了初步成果。今天思必奇小编就来普及一些注册立体商标的相关知识。

      立体商标的显著性判断标准

      显著性是商标的基本属性。三维标志往往是商品的装饰、外形、包装等,很容易被消费者误认为商品的部分,因此在判定三维标志是主要考虑相关公众是否会将该三维标志识别为指示商品来源的标记,而不是将其识别为产品的形状或者产品中功能性、装饰性的一部分。换句话说,立体商标能否通过实质审查而予以核准注册,这主要依赖于该立体商标能否被消费者识别为商标,而非商品的包装、外形或者装饰。

      在“迪奥真我香水瓶”立体商标行政纠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判断立体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给出了指导性意见,强调要考虑立体商标本身的特点、实际使用的情况、消费者的认知等因素。

      可见,在判断立体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并不仅仅考虑标志本身是否具有显著性还应考虑商标的使用情况,以及消费者的认知情况。“迪奥真我香水瓶”立体商标是否核准注册应根据具体的情况,考虑该商标标志本身是否被普通消费者识别为商标,而不是容器、包装本身,且是否与商标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

      然而,著名的雀巢公司申请的“雀巢”方形瓶立体商标案件中,无论是江门市法院、广东法院还是北京市一中院、北京高院均判决雀巢败诉,各法院最主要理由均是:其“方形瓶”立体商标不具有足够强的“固有显著性”,同时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方形瓶”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思必奇小编认为,该方形瓶本身系雀巢公司独创设计的,具有一定的显著性,但在实际市场中,因存在大量的类似形状的容器,致使相关公众将该方形瓶识别为商品容器,该商标标志没有与雀巢公司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

      类似的案件,还有爱马仕第798099号“立体图形”商标案,法院认为:由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主要为包类,如背包、旅行包、手包等,结合此类商品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申请商标所包含的经过一定变形的皮包翻盖、皮带和金属部件均是包类商品上运用较多的设计元素,将这几种设计元素组合在一起的设计方式并未使其产生明显区别于同类其他商品外观的显著特征。仅从该三维标识本身来看,申请商标并不具有内在显著性。关于申请商标是否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问题,法院认为,爱马仕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而获得显著性。

      立体商标的近似判断标准

      因立体商标的特殊性,其核准注册后是否具有与普通平面商标相同的保护力度呢?

      关于立体商标的保护,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特别规定。关于立体商标近似判断规则,目前也只有商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制定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了立体商标间相同和近似的审查原则。

      “1.两商标均由单一的三维标志构成,两商标的三维标志的结构、形状和整体视觉效果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2.两商标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和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组合而成,两商标的三维标志或者其他标志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3.两商标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标志和不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组合而成,两商标的其他标志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但其他标志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由此可见,即使被核准为立体商标,并不意味着相关三维标志一定就具有显著特征,虽然三维标志不具有显著特征,但其他标志具有显著特征,也可以注册为立体商标。

      因此在进行立体商标的近似性判断时,都应当进行整体比较,并重点关注三维标志本身是否具备显著性或者具备一定的显著性。

      在著名的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诉雀巢产品有限公司确认不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中,法院考虑到立体商标的显著性较低,致使消费者在认牌购买时并未将立体商标本身识别为商标从而不会造成混淆、误认。

      然而该确认不侵权案件为特例。常见的立体商标维权案件法院均采用整体比较、主要部分对比等方式综合判断商标是否相同、近似,产品是否相同、类似,是否具有混淆可能性等等。

      例如,在梦之蓝立体商标维权案中,法院认为:将被控侵权“蓝之蓝传世经典”及“蓝之蓝经典Q5”白酒与“梦之蓝M6”及“天之蓝”立体商标对比,尽管在瓶身的文字等部分存在差异,但两者瓶身及瓶盖的颜色、形状、瓶身所使用文字的位置等极为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为洋河酒厂生产的“梦之蓝”或“天之蓝”系列产品或与洋河酒厂具有一定的关联关系,应认定构成对涉案“梦之蓝M6”及“天之蓝”立体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可见,立体商标核准注册后并不会因为其特殊性而缩减了保护范围。在具体维权中,与平面商标享有同等的法律保护。仅因其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在判断比较立体商标时应综合考虑立体商标标志本身、使用情况、消费者认知等要素。

      由于立体商标本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导致审查机关、司法机关对立体商标审查时不仅仅要考虑商标标志本身是否为独创、是否具有显著性,还应根据实际使用的情况、消费者的认知等因素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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